|
江歌案,让情绪尽归法治理性 |
|||
|
|||
江歌案于12月11日上午在东京开庭。心系案件的不仅有江歌的母亲,也有许多热心的中国网友。犯罪嫌疑人陈某究竟是不是凶手,动机何在,被害人“闺蜜”刘某在案发过程中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,这些盘旋了400多天的疑云,都有可能在接下来共7日的庭审中拨云见日。 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。从法律上说,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的可能,江歌遇害从而成为“悬案”;也不排除陈某行凶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依日本法律被判处死刑;也有可能是陈某虽然致人死亡,但并无杀人动机,最终被日本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死而被判处有期徒刑,甚至无期徒刑。大家所厌弃的刘某,也有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。但这些都仅仅是可能,最终起作用的,一是能够被法庭采信的证据,二是日本的法律,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感情痛苦、经济损失,以及对案件的意愿、情绪。而公众的愤怒与呐喊,即便漂洋过海到了东京,对案件审理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。 法律当然是匡扶正义的,法律当然是要实事求是的,法律当然要为受害者主持公道,从某种意义上说,对个案的司法裁决如能与主流民意若合符节当然也是最理想的。但问题在于,在匡扶正义之前需要先搞清楚什么是正义,实事求是的前提是搞清楚什么是事实,为受害者主持公道的前提是找到真正的凶手。但是,客观事实本就难以界定,哪怕是同一件事的不同目击者,由于各自立场、角度甚至当时的天气、光线,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知。更不要说有些媒体为流量而毫无底线的渲染、当事人或者目击者因为私利而刻意的歪曲了。 因此,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只能是“小于或等于”客观真实的“法律真实”,也就是根据符合法定要求、并且构成逻辑链条的证据,所构建出来的“真实”。法律真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,而几乎很难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。残酷地说,最后据以定案的“法律真实”是有可能偏离客观真实的,极端情况下,有可能会放纵了罪犯,甚至构成“冤案”。但这并不一定是由于办案人员主观“枉法”,而是人类有限的理性与科技能力所导致的。非不为也,实不能也。因此,面对刑事案件,司法人员越发需要如履薄冰,对证据和程序“吹毛求疵”,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,也同样是真正对受害者负责。 即便经过办案人员努力,实现了证据确凿,但最后的裁决也未必能令每一个围观者或者社会公众“满意”。这是因为,法律所反映的往往是一个社会最基本、最普通的观念,有时候由于法律的滞后性,它甚至可能会与通常的社会观念相冲突,所以它永远都无法解决“众口难调”的问题。一个合乎法律、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判决,仍有可能导致群情汹汹,甚至是“普遍”不满。这并不意味着判决一定是有问题的,原因就在于“众口难调”,也由于“沉默的大多数”,因为内心对结果满意的人,往往倾向于不再发表看法。所以我们才强调司法的独立性,并以独立来保持公正。毕竟,法律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只能是“一揽子”的,而很难做到对每个案件都“量身定制”。 对于一个法律案件而言,公众意见不一定等同于客观事实,法律真实也很难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,公众对公正的感受也不等同于公正。这是因为,我们都是人而不是神,每个旁观者都可能有自身的偏见与误区。但是,这种种一切,绝不构成对法律和法治的质疑甚至否定,而恰恰是在提醒公众,表达意见与看法的同时,尽可能保持对法治力度与限度的理解与尊重,不能以情绪构成对司法的压力,给司法人员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,使他们能够真正潜心办案,最大限度地接近公平和正义。也不必对某个可能的知情者过于耿耿于怀,该有的道德和良心谴责一点都不会少,惩罚的力度也未必会比法律轻。 江歌案的审理与无数关心此案的中国公众之间隔了一片大海,除了在中国和日本都同样具备的法治自身局限性外,我们还面临与中国不同的法律与民情。所以,无论是从证据所尽可能客观呈现出来的案件结果而言,还是从两国不同的法律及其价值观而言,江歌案最后的结果恐未必会符合许多中国网民的预期。在这种情况下,对案件抱有更多的理性态度,对法治保持最基本的尊重,给受害者更多宽慰和帮助,不放弃对更佳法律方案的探寻,也许才是我们更好的选择。 (编辑:舒虹榕 审核:李程程) |
|||
【打印本页】【关闭窗口】 |
|||
|
|||
|